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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抵扣进项的材料销售可适用简易计税吗?

日期:2017-11-29

      问:我企业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营业税时期购进的原材料尚未使用完毕,现欲销售,因之前购进未抵扣,是否适用简易计税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分析上述规定,原营业税时期纳税人购进的原材料虽未抵扣进项,但并不符合上述文件旧货的定义,不适用简易计税。因此,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前购入的剩余材料,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