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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无法认证情形及处理办法全解,收藏备用!

日期:2017-12-01

       问: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无法认证抵扣的情形有很多种,出现各种情形时该如何处理?可否归类总结一下?

  答:大致可分为下列八种情形:

  1. "抵扣联"无法认证

  处理方法:企业可持"发票联"至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将"发票联"复印件及“抵扣联”一并作为抵扣凭证留存备查。

  2. "抵扣联"丢失

  处理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

  处理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凭销方专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凭销方专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4. 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处理方法: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即7月1日前开具的可自开具之日起180内,后开具的360天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5. 取得失控专用发票

  处理方法:根据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6.出现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以及发票代码、号码不符情形之一

  处理方法: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即退票重开。

  (一)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7.出现重复认证、密文有误、认证不符或被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情形之一

  处理方法: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8.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

  处理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但是,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