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收入可否弥补亏损?能否调整所属年度“三费”的基数?
日期:2017-12-01
问:查补收入可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上述规定,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是能否调整三费基数要分两种情形:
情形一:汇缴前自查或税局查补当年少记收入补税的:
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调整会计报表,以调整后的收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情形二:汇缴后自查或税局查补以前年度少记收入补税的:
企业自查或被税务稽查查出上年或以前年度少计收入的问题,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是不可以追加作为所属年度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