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处理的“五个”理解误区
日期:2017-12-01
误区一:代开增值税发票只能在国税局代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可知: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因此,以上2种情况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需要在地税局代开。
误区二:出租房子在免租期内不交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免租期间应该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价值依1.2%税率进行计算缴纳。
误区三: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不含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因此,计税依据是含税收入。
误区四:公路通行费发票的增值税抵扣是按照面额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因此,是应该按照不含税面额来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误区五:平价转让股权不需要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因此,并不是股权平价转让或者0元转让就不用缴纳个税,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然后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