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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投资”变“划转”,能合理避税?

日期:2017-12-06

       问:我公司自有房产一处,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或者将该房产划入全资子公司,哪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

  答:《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分析上述规定,以房产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产权转让,应按其作价出资额计征契税。若换种形式,变为母公司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则可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