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投资”变“划转”,能合理避税?
日期:2017-12-06
问:我公司自有房产一处,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或者将该房产划入全资子公司,哪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
答:《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分析上述规定,以房产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产权转让,应按其作价出资额计征契税。若换种形式,变为母公司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则可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