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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人去旅游,涉税处理可大不一样!

日期:2017-12-06

       问:企业为老板、员工、客户支付的旅游费用,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有何不同?都需要交个税吗?哪个能税前扣除?

  答:1.先来看看咱最关心的:员工旅游

  个人所得税方面:

  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员工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旅游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参考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规定,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为员工支付的旅游费,可以纳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税前扣除。但是毕竟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市按地市规定执行。

  2.再来看看咱最头疼的:老板旅游

  个人所得税方面:

  财税[2003]158号规定,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仅为股东支付的旅游费,应视同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也就是说,为股东支付的旅游费,属于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计上可以计入费用科目,但在企业所得税前应该调增。

  3.最后看看咱最不情愿的:客户旅游

  个人所得税方面:

  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文件所指的礼品既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服务。既可以是本公司提供,也可以是外购的商品和服务。

  也就是说,企业为客户支付的旅游费用,原则上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也就是说,企业为客户支付的旅游费,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