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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大于销项,也要预缴增值税?

日期:2017-12-11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异地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但没有对外分包。因购进材料取得大量17%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但开出去的销项发票是11%,导致该项目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这种情况还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分析上述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时,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不考虑进项税额的影响。即使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也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