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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指标”比对竟能发现少缴房产税

日期:2017-12-12

金三系统上线后,指标比对的监测成为税务部门稽查的重要前奏。那么,少缴房产税是从什么指标能够发现的呢?接下来,通过一个案例我们聊聊这两个指标。

【案例描述】

A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通过招牌取得一块土地后,在2010年5月投资建造写字楼,2014年10月完工正式对外出租。最近,某市地税局涉外税务局通过房产税风险评估,发现A公司“在建工程”科目长期有余额,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可能存在少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案例分析】

税务部门是怎样发现A公司在建工程存在余额,可能出现少缴纳房产税问题的呢?原来是在对纳税人某一期间房产税变动率同在建工程变动率进行比较时,发现房产税又下降的趋势,而在建工程反而有上升的趋势。具体指标设定如下:

在建工程变动率=(在建工程期末数-在建工程期初数)÷在建工程期初数

房产税变动率=(本期缴纳的房产税-上期缴纳的房产税)÷上期缴纳的房产税

当在建工程变动率大于等于0,房产税变动率无明显变化时,表明企业“在建工程”科目长期有余额且逐年递增,而房产税基本不变,可能存在在建工程不及时结转固定资产,迟延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A公司2016年度在建工程变动率0.38﹥0,房产税变动率-0.09﹤0,正如上述分析的现象,可能存在这类问题。因此,稽查人员便着重对A公司进行实地核查,最终证实企业确实存在在建工程已经建成,而不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少缴纳房产税现象。

【相关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地字〔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处理结果】

2016年,A公司存在在建工程不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少缴纳房产税的问题,税局根据规定要求A公司共补缴房产税及滞纳金470647.78元,并处罚款10万元。

温馨提示

      大数据时代,税局稽查的技术、手段都空前的强大,纳税人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纳税,否则将面临远比少缴税款更大的损失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