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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撤资,缴税却不同?

日期:2017-12-13

       问:个人从被投资企业终止投资取得的所得与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投资取得的所得,计算方法一样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分析上述规定,个人撤资计算应税收入时并不区分股息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一律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税率均为20%;而企业撤资计算所得时需要区分股息所得与应税的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满足税法规定则属于免税收入,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