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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个案例稍做变通一下缴税就大不同!

日期:2017-12-19

案例1
  某设备租赁公司2017年6月份出租建筑设备的收入117万元(含税),当月不考虑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117万元/1.17*17%=17万元。 
    若是设备在出租时配备上操作人员,则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1%。应纳增值税额=117万元/1.11*11%=11.60万元 

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2

某公司购买商务车2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若是这2辆商务车用于员工宿舍看,则不得抵扣增值税。  
  若是这2台商务车同时为经营而使用,也就是共用,则可以抵扣增值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案例3
  公司2016年底装修自有的办公楼,房屋原值1000万元,发生装修费510万元(含中央空调20万元),取得装修公司开具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由于装修办公楼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因此,其进项税额不得一次性抵扣,必须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若是不安装中央空调,而是购买能移动的立式空调,则不构成房屋原值,装修费用则达不到房产原值的50%,其进项税额就可以一次性抵扣,购买空调由于用于生产经营,进项税额也可以一次性抵扣 

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作为新时代的会计,不仅要会做账,还要会简单的筹划,为企业节约税收成本,才能赢得老板的信赖,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