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的“九个风险点”,你绝对没想到!
日期:2017-12-25
又至年末,会计朋友们已经在忙着结账前的年度账目梳理了吧!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应该是会计人员觉得自己最了解的一项费用了,但是,若列支不合理会有九个风险点!不信来看!
风险点一:将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项目计入其他项目
公司购入外购的货物赠送给客户,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仍然抵扣进项的,存在多抵进项税额,少交税的问题。
风险点二: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计入业务招待费
只要是餐费就都计入业务招待费。餐费属于业务招待费、会议费还是差旅费等,是要看用途的,而不是看发票,不能一律计入业务招待费,否则会导致少扣费用,多交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三:将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
企业股东为为自己购买的商品列入了业务招待费。这项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风险点四:取得的业务招待费票据不合规
企业购买赠送客户的礼品取得发票上注明的名称是个人,或者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未注明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不得税前扣除。
风险点五:商业贿赂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用于商业贿赂的支出,不属于业务招待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风险点六: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政策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不受收入比例的限制,按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扣除。政策用错也会带来风险。
风险点七:业务招待费的基数适用不准确
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之和确定,营业外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不同的行业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可能不同,不注意也会带来税收风险。
风险点八: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
如果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相关性的足够凭证或资料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否则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风险点九:用于招待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业务招待费中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应按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会给企业带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