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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水电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日期:2017-12-27

        问:我企业承租的场地转租给其他厂商经营,每月向厂商收取的水电费,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参考《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出租房屋中提供水电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闽国税函[2007]232号)规定, 企业在将一部分闲置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等,并按实际使用量与承租方结算价款的行为,应视为转售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在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上,双方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当出租方与承租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出租方按承租方水、电的实际使用量结算的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据此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当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承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出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承租方水、电的实际使用量结算的价款,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据此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分析上述规定,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纳税人,应当按下面两种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1.按实际用量结算水电费属于转售应税货物,按照水、电的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17%计算缴纳增值税,收取水费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水电费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2.出租时采用水电全包的方式,即租金中包含水电费的,按照房屋租赁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一般纳税人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出租方取得房屋的时间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可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我们说说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水电费,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析上述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应当按下面两种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1. 按实际用量结算水电费的,按照水、电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17%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提供服务时采用水电全包的方式,即物业费中包含水电费的,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按照6%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