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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形式的年终奖,该怎么交税?都给你说说!

日期:2017-12-27

     问:年终为鼓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制定发放年终奖的方案,有的员工发放年终双薪,有的发放年终奖金,有的既发放年终双薪又发放年终奖金,还有的发放先进奖、模范奖等等,各种形式的奖铺天盖地而来,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有没有区别呢?

  答:第一种:单独发放年终奖金或年终双薪,按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二种:年终双薪与年终奖金同月内取得应合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税,否则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对职工在同一个月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双薪,最好合并成一种奖金发放,这样可比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税。否则,年终双薪则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发放先进奖、模范奖等奖金,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根据国税发[2005]9号规定,年度各种奖金是指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对于此类奖金,应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