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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已按“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后期要票,怎么办?

日期:2018-01-02

       问:我公司10月销售一批货物并收取款项,但购方当时称不需要发票,我公司当月已按“不开票收入”申报并缴纳税款。但12月购方称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开具发票后,可以在“未开票收入”栏次填写负数吗?如果不可以,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附件2:“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为“特殊原因:销项比对不符,即纳税人前期已申报交税,但未开具专用发票,在本期补开专用发票并抄报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核算方式问题)”的核实方法及处理意见中明确,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分析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因此,贵公司前期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发票再补开发票时,将会出现“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销项比对不符,在实务操作中,应与主管税务机关(专管员)沟通,专管员可作解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