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风险防控 > 风险实务 > 正文

妄想天上会掉“馅饼”,却因进销不符掉“陷阱”!

日期:2018-01-04

【案例描述】

某企业主营金属加工制造,日常原材料采购以钢材类产品为主。20173月,该公司法人王某接到一笔订单,需加工一批钢板制品销售。由于钢材原材料价格一路看涨,几个大规模供应商报价太高,有业务员称自己上周接到一个推销电话说有一批钢板很便宜,便通过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给自己的报价比本市其他供应商便宜近200元一吨,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再付款。于是王某向对方采购了一大批的钢板,当月王某收到货物和对方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其认证抵扣入账,并将货款支付完毕。

20178月份时该企业收到国税相关部门的通知,被告知其企业取得上游企业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为“异常凭证”,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配合进一步调查。

经核实,王某企业最终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了相应税款与滞纳金。


【处理原因】

A企业所在国税机关通过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发现A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品名均为“螺纹钢”,未曾取得品名为“钢板”的进项发票,而其开具至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钢板”,构成发票品名不符的情况。通过调查证实A企业虚开发票。王某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业务员所蒙骗,属善意取得。所以不以偷税漏税论处,只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法律条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温馨提示】

A企业以低价诱导,虚开增值税发票至下游公司,下游王某公司贪图便宜,忽视风险,最终付出代价。企业在采购过程中一定要寻找正规供应商,谨慎寻找货源。切忌盲目贪图便宜,采购交易达成前需对供应商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公司或工厂实际地址、生产经营规模、货物来源地等作了解,并且要认真核对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做到单证齐全且一致,重点把握“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三个环节,确保发票真实、合法,避免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