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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票”与“未开票”玩双簧,行不通!收手吧!

日期:2018-01-06

某汽车配件销售公司莫名其妙被税局通知该企业涉嫌虚开发票,但企业负责人却懵然不知。企业向来合法经营,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描述】

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营汽车零配件销售,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张某为企业财务人员,2014年到大宇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任职,担任会计兼办税人员,并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验旧、报税等工作。

2015年张某伙同他人,非法虚开、售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确从未发现,张某是怎做的呢?

张某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进行正常的报税;虚开的专用发票也进行报税,并用虚开专用发票销售额抵顶同等金额的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并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进行销毁,不做账务处理。这样企业正常申报缴纳的税金与账面税金完全一致,增值税申报金额与企业账面金额也一致,只是增值税申报附列资料一填报的位置发生了变化而已,因此,不容易被发现。

通过这样的手段,20151月起至20163月张私自非法虚开售卖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0万元受票单位涉及五省市13个单位。

案例中,用虚开发票的销售抵顶未开票的销售额,自认为虽张冠李戴,但没有少交税就无所畏惧。岂知一曲双簧,以为自己唱的天衣无缝,确最终未能逃过金三系统、电子抵账库的强大预警。

【处理结果】

本案中张某采用多计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冲减相同金额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是张某盗用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名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人虚开行为,非单位行为。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没发生经济行为,也就没有产生纳税义务,所以该公司不用进行补税。因此,该案件是会计张某虚开发票的个人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已对其进行立案侦查,他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该汽车配件销售公司虽灭有虚开发票的行为,但应承担“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政责任。因该案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以10000元罚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温馨提示】

近年利用富余票进行虚开发票的案例逐年上升,“营改增”后,更多的行业和企业面临此类风险,最典型的行业有加油站、住宿业,此类行业不要求开票的消费者居多,就会形成一部分“富余”发票,从而为虚开发票谋取非法所得提供了空间。在这里小编提醒企业,在稽查力度不断加大的今天,应不断完善内控制度,预防不法分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告诫会计,虚开发票非法获利,在金三强大的预警系统中是没有侥幸的余地的,若一意孤行终究要面临法律的严惩,莫因一时得失,断送大好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