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上出现“***”与“*”是啥情况?你分清了吗?
日期:2018-01-08
问: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中,有时出现税率栏是“***”,有时一个“*”,具体开具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发票,“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 1.5% 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新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免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热点问题中曾回复,电信运营商电子发票符合国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可以通过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是正规的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是由于国家税务局特许运营商电子发票不做价税分离,不是免税业务,不影响收票方正常使用。
分析上述规定,纳税人开具税率栏为“***”或“*”的发票,应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 税率栏为“***”、“免税”、“0”,且税额栏显示“***”,适用销售免税货物或服务的情形;
2. 税率栏为“***”,但税额栏有数字,适用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含普票和专票)和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情形的;
3. 税率栏为“*”,且税额栏为“*”,只适用一种情形,即电信运营商开具符合国税总局规定的相关业务及技术范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