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九个事项看似正常却暗藏风险!
日期:2018-01-08
会计朋友们,您是不是经常遇到自己明明按规定操作的,但是还是给企业带来了风险或损失?一番辛苦却换来老板的冷眼,有苦说不出的感觉?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来捋几个看似正常却隐藏着风险的事项。看看是不是能给您解除一丝烦忧呢?
问题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跨年了或过了认证期限是否能开具红字发票?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进行红字发票的开具处理,发票过了认证期限但是符合该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情形的,可以按该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涉税风险:超过认证期开红票可能存在对方逾期抵扣发票重开后抵扣的情况,因而会引起税局的稽查。
问题二:一般纳税人企业能否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解读: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涉税风险:从文件本身享受优惠的主体并不排除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却不一致,需按各地要求执行。
问题三: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涉税风险: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要分清,二者混淆会造成多扣费用,少交企业所得税。
问题四:房屋转租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解读: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涉税风险:如果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则房产税应有使用人来交。不要以为房子不是自己的就一身轻松!
问题五:所有的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解读: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范畴之列才需要缴纳印花税,比如旅游合同不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范畴之列,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涉税风险:是不是属于列举税目要看合同或业务的实质,而不是形式,不能因为合同名称或形式看似不属于列举税目就不交印花税;要看业务合同的实质是否涉及列举税目进行分别对待。否则会造成偷逃税款的风险。
问题六: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解读: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可以按规定去税务机关代开免税的增值税发票。但是,自然人销售房屋则要视情况不同来确定是否缴纳增值税。
涉税风险:并不是自然人销售有旧资产就都免增值税,要看销售的是什么资产,符合什么条件,否则也会造成少交税款。
问题七:租入房屋进行装修取得的进项税是否要比照不动产的规定进行分期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解读:租入房屋的装修费用不属于政策规定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情况,不需要分期抵扣。
涉税风险:只有按固定资产核算的,进项税额才能分期抵扣。出租的房产在企业会计准则上按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在企业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税收处理自然不尽相同。
问题八: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解读: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税风险:评估增值税要看情况,一般情况下的评估增值是不需要纳税的。但是若是股份制改革的那个特殊情况则需要纳税。评估增值不能调整原值,也不能调整折旧,否者将面临纳税调整的风险。
问题九:为通过资格考试的员工报销报名费能否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意的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属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
解读:公司支付的报名费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涉税风险:职工教育经费必须是企业必须的技能培训发生的经费,并不是所有的培训支出或个人培训支出都能够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