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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修订重大技术装备 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

日期:2018-01-11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发出通知,调整和修订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

  据了解,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关要求,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8月,上述六部门共同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次,上述部门对该政策的3份目录作出调整。根据国内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发展和配套零部件、原材料生产制造能力变化等情况,结合《中国制造2025》规划,在《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增列了国内处于起步期、成长期的部分技术装备,删减了目前国内产业发展较好、上下游配套较齐全的部分技术装备,进一步明确政策支持方向;对已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部分技术装备,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明确其进口不予免税;根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调整情况,相应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对确有必要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予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