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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善意取得?扣除谈何容易!

日期:2018-01-12

虚开发票案件数量近年来呈增长态势,涉及的案值也不断加大。取得虚开发票下游企业均自称善意,想要抵扣进项税额,想要在所得税前扣除。到底冤不冤?能否证明所谓的善意呢?跟小编看看这两个案例,你就明白了。

北京国税局案例】

  北京国税局曾因一则案例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做出过批复。即《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45号),批复内容如下:

北京XXX公司在20017月从广东某公司购进商品,货款5872978.75元,增值税进项税额998406.39元,价税合计6871385.14元,所有货款于20019月支付完毕。XX县国税局检查出该公司购进商品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属于虚开,但鉴定为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货业务属于真实,所以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该企业做出了“将发票所列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决定。在企业所得税有关存货的计税成本方面,允许纳税人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大其存货成本。所以该企业购进商品不得抵扣的进项增值税税额998406.39元可以计入了存货成本,使这批商品的计税成本从原来的5872978.75元增加至6871385.14元。                                                 

江苏省国税局案例】

江苏省国税局也曾因一则案例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做出过批复。即《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3]13号),批复内容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补征税款外,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目前,税法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省局意见,在税法作出规定前,暂不加收滞纳金。

(二)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支付的货款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

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北京市对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政策规定虽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并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江苏国税局对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政策规定不仅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也就是说,对于下游企业来说若既能抵扣进项,又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自然最有利的。虽然近年来也有很多司法判例,最终宣判是可以在税前抵扣,但是毕竟没统一的规定,各省市执行也不一样。所以说只要善意取得就可以税前扣除是有风险的,更何况如何证明是善意取得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取得税局认可更是难上加难。

小编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实际中签订交易合同时一定要对销售方的基本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确保业务交易真实,对开票、收款以及发货方一定要确保一致,避免取得虚开发票才是防范风险最好的方式。但是,如果已经取得了虚开的发票,一定要备齐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积极跟当地税务局沟通,争取能够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