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将资金给公司用,这六点没做绝对是风险!
日期:2018-01-15
企业向股东借款,借了还,还了借,不断循环,往来不知不觉变成一团乱麻,是不是说到你心坎里了呢?
税局见往来长期挂账就查,你是不是很焦虑呢?
当你好不容易找了个说法“向股东借款”,但是下面这六点你做到了吗?如果没有,那风险可是一直伴随着你哦!
小编来跟你聊聊这六个点!
第一点:借款合同签了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应当签订合同。
第二点:支付利息取得发票了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应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需要开具发票。支付利息的一方应当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第三点:资债比例是否超标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也就是说,企业和股东个人属于关联方,企业向股东个人借款,债资比例(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了2:1,其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必须注意资债比是否超过2倍。
第四点:借款利率比银行高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公司向股东个人的借款利率不能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注意: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第五点:利息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部分分清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期通过折旧的方式予以分期摊销。
也就是说,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得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形成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只得通过折旧摊销的方式才可以做到税前扣除。
第六点:股东出资缴足了吗?
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计算公式: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