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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失联或虚开的专票,进项税额都不能抵吗?

日期:2018-01-16

       问:善意取得失联或虚开的专票,进项税额都不能抵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分析上述规定,善意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如果已经申报抵扣的,要先做进项税转出的处理。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若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款,已抵扣则要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