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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分开票机支付的价款及技术维护费,可否抵减增值税?

日期:2018-01-17

        问:我企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购置的税控专用设备及第二套享受半价优惠的技术维护费,能否全额抵减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情形,可以凭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抵减增值税。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每年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