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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在职职工”与“小微从业人数”劳务派遣用工归属不同?

日期:2018-01-19

       问:我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在计算残保金的“在职职工人数”和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时,应归属于用人单位还是派遣单位?有什么区别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的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分析上述规定,在确定小微企业标准的“从业人数”时,无论是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公司,均包含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在计算残保金的“在职职工人数”时,劳务派遣用工应一律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因此,劳务派遣人员在计算“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与“小微企业从业人数”时归属不同,纳税人一定要分清,避免造成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