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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异常”成为认定虚开的核心监控指标!必须警惕!

日期:2018-01-22

资金回流无正当理由是虚开发票的最重要的表象,因而资金流向也成为税务部门重点稽查的方向。通过一个案例告诉你,什么是资金回流无正当理由。

【案例描述】

2017年11月,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买电子元器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并均已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购货单位为甲公司,金额合计704,575.30元,增值税税额119,777.80元,价税合计824,353.10元。

甲公司所在地税务局在对甲公司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个特别奇怪的现象:甲公司除了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外,乙公司个人股东多次以个人银行卡向甲公司财务人员个人银行卡支付款项且金额较大。检查人员怀疑是虚开发票后的资金回流现象。甲公司对此解释是乙公司支付的给甲公司打开市场的宴请、公关费用。因为这些费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未索取发票,为了方便结算才直接支付给财务人员。

对于甲公司的解释,税务机关并不认同。原因有三点:

1、关于“回流”资金为宴请、公关费用无协议约定。

2、宴请、公关费用无辅助资料证明,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3、宴请、公关费用未取得发票,且在账外循环属于违规行为。

很明显宴请、公关费用的说法是虚构的。税务局认为该企业虚开发票后通过个人账户回流资金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对上游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业务逐笔进行调查,通过对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以及业务细节的核查,最终确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所谓交易,乙公司有开具发票,有资金的流入但同时在短时间内乙公司股东个人账户就会有一笔款项支付到甲公司财务人员的账户,有发货的记录但收货人确不是甲公司,有的甚至没有发货的记录,很明显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无真实交易,属于乙公司为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最终因涉及虚开金额过大,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分析】

   该案件就是因为公司股东个人账户资金流异常而引起稽查,从而追查到乙公司虚开发票的事实。那么为什么“资金回流”会成为认定虚开的一项重要“指标”?

1、虚开发票案件大多存在资金回流

企业不论是没有真实业务虚开发票,还是张冠李戴虚开发票,为掩盖虚开事实,行为人往往要制造存在真实交易的假象,那就需要先收回资金,然后通过其他渠道将资金回流。而这渠道不是通过企业的其他账户支付就是通过股东个人账户帐外支付。不管哪一种都是导致税局将资金流异常而无正当理由作为认定虚开发票的重要线索的原因。

2、资金回流情况取证容易

大数据时代,税局与银行数据共享,查企业的账户以及股东或其他企业负责人的账户是非常容易的事。要想知道企业或个人账户所无资金异常流入流出事分分钟的事。

3、资金回流证据较为客观,证明力强

作为第三方银行的资金回流证据客观性更强,在此面前涉案企业和人员均无法抵赖。这也是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特别重视对资金回流情况的调查的原因。

【温馨提示】

虚开发票案件中,不论如何操作,终会留下痕迹,而资金流是最容易留下痕迹的一条线索。因而资金回流无正当理由也就成为一个最常见,最有力的监控指标。各位纳税人千万不要触碰虚开的禁区,免得给企业和个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