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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起算期“获利年度起”是“会计利润”还是“税法利润”?

日期:2018-01-24

        问:软件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起算期“获利年度起”是“会计利润”还是“税法利润”?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九条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开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后的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起,连续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