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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问题”引发“大风险”,这些案例告诉你

日期:2018-01-26

企业忽视的小问题,却往往是税局稽查的关注点,会计朋友们应当引起注意了!下面7个案例告诉你,这些小问题,不要忽视!

案例1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缴纳增值税

某公司201710月处置一批固定资产,包括汽车、办公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原值2682067.01元,累计已提折旧2201714.41元,处置收入64700.50元,因为没有所得,对方也未要求开票,所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第四条规定,自20091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第二条第()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规定,要求该公司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不论是否超过资产净值,只要取得收入就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论是否开具发票。

案例2未按规定列支补充养老保险支出

某企业于2014年~2016年度为助理级以上职工和优秀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额分别为1826425.38元、1844645.25元和1931845.34 元。

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规定,自 20081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也就是说,由于该企业在2014年~2016年度只是为部分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而不是全部,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应调增2014年~2016年度相关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3代扣代缴手续费未确认收入

某公司20169月取得地税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464070.48元,该公司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挂账,未计入收入总额。

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认为该公司20169月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应确认为收入,需调增该公司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464070.48元。

也就是税,手续费返还属于应税收入,必须并入所得交税。

案例4确实无法偿付的款项未确认收入

 2015年,某企业撤销了在新疆投资的某下属D公司,企业在履行注销程序过程中,D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自愿无偿放弃D公司的股权。于是,该企业将D公司撤销后应归属于自然人股东的210000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2017年,在稽查检查时发现,上述款项仍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挂账

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也就是税,股东放弃股权视同对其他股东的捐赠或者说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均需要企业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5直接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某公司在2015年~2016年期间,发生直接捐赠支出581305.95元,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 其中:2015年列支150488.02元,2016年列支430817.93元,均未作纳税调整。

分析:

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第()项规定,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也就是说,由于该公司的捐赠行为,没有通过公益型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因此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应调增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6开发的无形资产未作资本化处理

某单位20153月委托B公司开发安装一体化平台的ERP软件系统,截至20161231日,项目共支出6650000元,但该项支出中包括的借款费用(2015年资本化利息681360.79元,2016年资本化利息2269233.43元,),未作资本化账务处理。      

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也就是说,该单位累计项目支出6650000元中包含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50594.22元。

案例7存货盘亏损失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扣除

某单位将盘亏的存货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就此损失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与实际售出商品的成本一并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直接在税前扣除。其中,2015年涉及盘亏金额9191988.74元,2016年涉及盘亏金额4980364.06元在所得税前扣除。

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该单位2015年~2016发生的损失未进行申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