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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支出三大涉税问题

日期:2018-01-29

  您的企业请个人为企业修理过设备吧!聘用过个人提供技术服务吧!聘用个人制作过宣传方案或广告策划吧!请过个人擦玻璃吧!

  但是,支付给这些个人的劳务费你都计在什么地方了呢?造表发的还是要求开票了?想过要交什么税吗?想过有什么风险吗?下面小编为你汇总一下,一定让你不再困惑!

  1. 支付的劳务费可以计入工资表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除外。

  因此,和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为单位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可以造表发放,不需要员工为单位提供发票。而独立劳务提供方不属于和企业有雇佣关系的个人,提供的劳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计入雇佣企业工资表。

  2. 支付劳务费需要取得发票吗?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向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应当向个人索要发票,否则不得税前扣除。而个人无法开具发票,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 代开发票时已经预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还需要代扣代缴吗?

  针对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的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问题,很多省市都出具了相关的文件,举例如下:

  (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2号公告)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3)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甘肃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按次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开具发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的1%(不含增值税);

  (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内蒙古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内蒙古国家税务机关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内蒙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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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这些地方文件不具有通用性,且各地对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范围界定不清晰,如果认定个人提供的劳务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税务机关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只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预缴税款,不免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因此,如果个人在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已经全额征收了个人所得税,那么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在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未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企业不仅需要取得发票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委托个人进行相关的服务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好各种涉税问题,并及时、适当地咨询当地税务机关,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