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时,之前借股东的钱如何处理?
日期:2018-01-30
问:企业要注销时,清算过程中是否要把公司向股东的借款转入收益来弥补亏损呢?
答:《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附件明确,第6行“清算所得”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第10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6-7-8-9-10行。本行按照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清算所得中包含债务清偿损益,清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清算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因此,公司之前向股东借的款若无需清偿,则需将之确认为所得,依法弥补亏损。
注意:若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提前清偿股东借款,而应按破产程序按比例清偿每个债权人的债权,否则会被认为是提前转移资金,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