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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五种情形

日期:2018-01-31

会计朋友们是不是都认为收入的确认一定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呢?不一定哦!下面给大家总结五种例外情形。

 

情形一:按合同约定收款日确认。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及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应以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情形二:按工作量或完工进度确认。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情形三:按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市场价格)确定。

 

情形四: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时间确认。

 

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情形五:按利润分配日确认。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而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

 

凡事总有例外,财务小伙伴们进行会计核算时,一定要特殊情形特殊对待,以免造成收入和费用的多计或少算,最终影响企业的利润,甚至影响纳税,带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