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转入的资产,计提的折旧可税前扣除吗?
日期:2018-02-01
问:我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将公司部分货车和劳力转移到一家新设立的物流公司,需要开发票吗?转入新公司的货车可否计提折旧,折旧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吗?
答:《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参照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贵公司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固定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新企业转入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