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未交工伤险,单位承担赔偿或补助?能不能据实扣除?
日期:2018-02-01
问:我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工伤,由于是新来的员工公司尚未缴交社保,12月份法院判定我公司支付一次性补助费53000元,这笔支出可以在17年所得税前扣除吗?需要什么资料?
答:《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新员工也属于劳动关系的范围,即使未来得及缴纳工伤保险的,法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判定由企业实际负担的工伤赔偿或一次性补助,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可以凭企业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银行支付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实扣除。若是支付的抚恤金、救济费或是丧葬补助费可以作为福利费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