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发生了捐赠支出怎么扣除?
日期:2018-02-08
问:企业本年度发生亏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者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在所得额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捐赠支出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
二、以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计算依据,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亏损,表明其应纳税所得税额小于0,但是年度利润总额不一定小于0。如果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小于等于0,则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限额扣除为0,该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结转期限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