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应并入当月收入缴纳个税?
日期:2018-02-09
问:企业不仅为全体职工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还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该项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分析上述规定,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因此,对于企业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在缴付时并入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