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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销售旧货,交税大不一样!

日期:2018-02-09

【案例描述】

     2017年11月份某市税务机关在评估该市一家一般纳税人电器生产企业增值税税负情况时,发现该企业竟然存在增值税适用税率错误的情况,出售的已经使用过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等40万元全部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开票纳税,导致少缴增值税近6万元。会计人员对此解释,出售已经使用过的包装物等属于销售旧货行为,因此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而税务机关有认为这不是销售旧货,要求企业补缴了少缴的增值税近6万元,并处以相应罚款。

【案例分析】

那么,为什么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包装物等商品不属于销售旧货呢?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经营旧货是指经营者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已使用过的物品(包括使用方作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处理的物品)再对外出售得行为。比如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企业。

也就是说,销售旧货是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收购进入二次流通环节得物品。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商品,不符合销售旧货的概念。所以,该企业的处理是错误的。税局有权利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并处以惩罚。

温馨提示

该企业的做法是不对的,那么什么样的做法是正确的呢?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