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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精彩,这六项费用处理得当才算皆大欢喜!

日期:2018-02-11

马上就要过春节了,各个公司年会也陆陆续续开完了,年会过后,大餐吃了,礼物领了、红包也收了,大家高兴之余,会计们却发愁了。年会发生的费用要怎么进行处理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几个问题。

一、年会的聚餐支出——属于福利费还是招待费?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分析上述规定,福利费实际属于职工报酬的一部分,是单位支付给职工的货币或非货币性的报酬的一部分。年会不是为招待客户,而是员工聚餐,显然也不属于业务招待费。而年会聚餐一般属于单位为了总结过去一年的业绩,规划下一年的战略,也为了表彰业绩优秀的部门和个人,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公司的文化,增强了凝聚力。不论从哪个方面说,这项费用都应当与经营活动有关,因此,只要能提供合法的发票应当可以直接在费用中列支,可以计入会务费也可重新设置单独的明细科目。

二、年会租赁会场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因年会而租赁场地应当取得租赁费发票,既然年会支出不属于福利也不属于招待,而属于正常的费用,那么,企业若能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应当可以抵扣。

年会上的文艺汇演支出——是否属于工会支出?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年会上看节目可谓精彩纷呈,如果是本单位员工进行表演,会发生一些服装租赁等费用,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职工活动方面主要包括:

职工教育方面: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与教育有关的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的奖励费;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费用。

文体活动方面: 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的费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费;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宣传活动方面: 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版报等所消耗的用品费;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管理广播站的消耗用品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 未列入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而由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的费用。如职工集体福利补助等。

因此,原则上工会应当为职工组织业余的文艺活动,用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开支。但是,企业自行组织的年会有文艺汇演的,小编认为不属于业余的文体活动,作为正常的费用列支也是可以的。实际执行时应当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执行。

如果聘请演艺公司人员表演,直接跟演艺公司结算,支付的相关费用,演艺公司需要开具发票给企业,凭票扣除;如果直接演艺人员结算的,应当去税局代开发票,并且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年会上发给职工或外单位人员的礼品支出——是否需计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是送给本单位职工的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如果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年会上员工抽奖支出——是否缴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单位内部员工进行抽奖获得奖品,应当计入当月工资薪金,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年会发放的评优奖励支出——是否需计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单位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该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因此,优秀员工奖金应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并要并入员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按其规定单独计算个税,但需注意全年一次性奖金每人每年只可使用一次。      

六、年会上的个人红包——是否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各部门领导自掏腰包在微信群随机给员工派发的红包,或者同事、朋友之间发的随机红包,属于个人间微信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则应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