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有的加盖税局的章,有的不加盖,哪个对?
日期:2018-02-12
问:企业去税局代开的发票,为什么有时加盖税局的发票专用章?有时不加盖?有没有问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分析上述规定,原规定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已一律修改为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应加盖企业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但是,代开的普通发票则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另外,注意:个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均需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