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建筑企业一次备案制,如何理解?

日期:2018-02-26

       问:我公司是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现有多个建筑项目均可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需要逐个备案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也就是说, 一般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比如首次选择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并按规定备案,后期其他项目也适用简易计税的,均不需要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