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错了?作废还是红冲?看完秒懂!
日期:2018-02-27
问: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开具有误时,作废还是红冲?有何区别?
答: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该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分析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有误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
(二)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若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按47号公告规定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第三点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分析上述规定,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生有误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
(二)跨月不能作废,可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三、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错误
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热点问题时曾答复,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但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时,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分析上述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错误,依照现行规定暂不得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四、代开增值税发票开具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分析上述规定,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自助开票机(或办税服务厅前台)代开增值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开具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
(二)跨月不能作废,纳税人应将增值税发票全部联次退回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