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高新企业发生重组,还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日期:2018-03-01

     问: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17年10月发生重组,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还能享受低税率优惠吗?

  答:《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应于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即仍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