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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激增,税负畸低”让虚开露出尾巴

日期:2018-03-05

【案情描述】

近日,某市国税稽查局与警方协作破获一起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违法人员陈某、蔡某和李某等人结成团伙,成立L贸易公司、D金属制品公司等15家企业,在虚构业务的情况下,向苏浙沪皖闽等十省市的1201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9457份,涉及金额7.6亿元,税额1.29亿元。该团伙主要成员陈某、蔡某等20名违法人员已落网,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稽查过程】

D金属制品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成立于20073月,主要从事金属结构、工位器具制造、机电设备安装等业务。通过“金三”系统,该国税局发现:近3年来D公司销售收入呈现井喷式增长,但税负却畸低。2014年,该公司销售收入85万元,缴纳增值税5.6万元。2015年,销售收入忽然激增数十倍,达到5500万元,缴纳增值税却只有15.6万元,税负率为0.3%。自20166月开始,该企业已连续4个月零申报。国税局稽查部门又对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进行核查,该企业发票明细信息显示,进项品目多为圆钢、方管和镀锌板等材料,但总额5500万元的销项发票,发票品目却为3500万元的加工费和2000万元化工产品,可谓风马牛不相及。

进销项品目不匹配,税负畸低,销售收入与缴纳税款不匹配,综合这些疑点,检查人员认为D公司具有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重大嫌疑,遂抽调人员成立专案组,对该公司立案                                            稽查。

在检查人员到达D企业时发现该公司大门紧锁,空无一人,房东告诉检查人员D公司数月之前已退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电话也已无法接通。

后续调查国税局会如何开展?怎样进行关键证据的采集?案件能够继续调查呢?这些都是大家关心的问题,对此专案组人员针对虚开违法活动中企业资金流通常存在异样的特点,决定从涉案企业资金流向调查入手。

在初查D公司账户,办案人员并未发现明显异常:D公司与奉贤区L公司确有资金往来,账户明细与其开票金额基本吻合,企业间也并无明显资金回流迹象。D公司在实际作案时仅仅考虑到公司账户之间的资金,却忘记了大数据时代个人账户的交易也会曝光。通过调取L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明细信息,与D公司、L公司相关的个人账户往来情况发现,L公司在收到D公司的“销售款”后不久,便将款项全额转至名为陈某的私人账户中,随后陈某账户在扣除一定比例金额后,将资金最终汇入D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私人账户,完成资金回流。

  经核实,这条隐秘资金流账户中的陈某为L公司实际经营人。自2016年起,L公司向D公司共开具33份发票,品名为圆钢等钢材类产品,涉及金额327.16万元,税额55.62万元,而D公司对外开具的销项发票中却无钢材类产品。资金核查结果显示,两家企业共回流了2笔资金,资金划转的金额、时间与发票上的信息均一一对应。调查结果显示,D公司与L公司购销业务虚假,并且存在资金回流的虚开特征。

  办案人员根据涉案企业银行数据信息和人员情况,建立了分析数据库,经过数据库中信息与征管数据比对,确认D公司上游开票企业共有43家,其中开票金额最大的是H公司和S公司。经核查发现,S公司共开出264份发票,基本都是顶格开具,金额2557.96万元;H公司开具70份发票,金额683.76万元。这两家企业与D公司之间同样存在与L公司类似的资金回流情况,并且这两家注册在上海奉贤区的企业实际控制者也是陈某。为了完善证据链,下游受票企业也进行了调查,经过核实也都全部为虚开发票。

案件调查取得突破性进展后,国税稽查局与公安机关联络,通过严密布控最后顺利抓到涉案人员。

【案件结果】

经查,以陈某、蔡某为首的虚开团伙设立15家企业,虚构经营业务,向苏浙沪皖闽等十省市1201家企业虚开发票9457份,涉及金额7.6亿元。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温馨提示】

税局近年来稽查力度不断加大,对于企业监控的灵敏度也不断提升。经常对税负异常、发票领用需求较大、频繁增量等情况的新办企业进行核查,对增值税销项金额同比或环比变动过大、增值税发票开票份数同比或环比变动过大、当月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占应抵扣进项税额比例过低等异常情况的企业跟踪检查。本案就是由于税负过低引起国税局的警惕从而查出的巨大案件。在本案中即使犯案人员已经出逃,稽查人员也依旧成功取得违法证据并抓到了犯罪嫌疑人。所以对于企业一些关键性指标要进行测算,同时不要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