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的6大涉税风险
日期:2018-03-05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季,2017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不断变化、所得税报表重大改版,预警系统的不断强大、稽查力度的不断加大,今年的汇算清缴切不可轻视。我们一起来捋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当注意的六个风险点。
风险点一:企业基础信息表未正确填报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3资产总额(万元)、104从业人数、105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填写进行优惠申报备案。而且必须填报正确,否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具体规定如下:
1. 102行业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如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需参考企业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如:工业企业所属行业代码应为06**至4690,不包括建筑业,如不在此区间,则表示属于“其他企业”。
2. 103资产总额: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计算方法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 104行业人数:从业人数既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也包括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算方法同资产总额。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得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得超过80人。
4. 105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判断企业是否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因此,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必须要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同时还应当正确算出企业相关条件指标。否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风险点二:视同销售未及时、未全面调整的涉税风险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 用于交际应酬;
3.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 用于股息分配;
5. 用于对外捐赠;
6.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的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也就是说,视同销售收入是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基数的,而在实际会计核算中一般计入费用类科目,需要引起关注。因企业瞒报或漏报的收入被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是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风险点三:资产负责表日后事项未正确调整的风险
我们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为例:
甲公司2017年12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丙企业,取得收入1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80万元。此笔货款到年末尚未收到,甲公司未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2018年1月18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企业已于2018年2月28日完成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2017年全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销售成本800万元。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 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2. 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3. 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4.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根据准则相关规定,上述案例中的销售退回,2017年在账务上无需进行处理,而是调减2017年利润表的收入100万元,调减营业成本80万元。
因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表A类》中,根据调整后的利润表,营业收入填报900万元(1000-100),营业成本填报720万元(800-80)。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等。而根据税法规定,即使销售退回业务发生在汇算清缴前,也不会影响报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对此项销售退回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0行“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栏次予以调整,否则将会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风险点四: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未正确调整的风险
1、初始投资成本调整
案例:企业于2017年5月取得乙公司45%的股权,支付价款6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000万元,甲取得乙公司股权后,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
(1)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0000*45%)9000
贷:银行存款6000
营业外收入3000
(2)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因此,在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事项时,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成本为9000万元,而税法计税基础为6000万元,要对此项差异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栏次予以调整。
2、持有收益调整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年末按净利润和持股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行“投资收益”栏次做纳税调整。
3、免税收益调整
居民企业之间投资收益免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一年取得收益的除外),免税收入应当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栏次做纳税调整。
注意:
1、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等)、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投资时发生应收现金股利,也同样按上述免税规则调整。
2、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上不确认得利或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应作纳税调整。
风险点五: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风险
1. 企业有向非金融企业借款(非关联方),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否则利息扣除将会受到影响。
2. 企业有向关联企业、股东个人等借款,如果债资比超过规定,超过部分发生的利息支出,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是需要提供符合相关独立交易原则的,否则不得扣除。
3. 在认缴制下,股东未能按期认缴资本,发生的利息支出,相当于应认缴资本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风险点六: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风险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也就是说,关联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存在被稽查补税的风险,纳税人应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