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8-03-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在当年税前扣除,应分情况处理:
(1)属于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应当追溯到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由此在以前年度多交的所得税应该在申报年度的税款中抵扣。若调整后为亏损的,要按弥补亏损由以后年度的所得依次弥补,弥补亏损后多交的税款,在申报年度的税款中抵扣。
(2)属于法定资产损失的,应当在企业申报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