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入房屋的装修费,一定要剩余租赁期分期摊销?
日期:2018-03-06
问:我企业租入房屋发生装修费,未改变房屋的结构也未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其发生的装修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还是按受益期进行摊销?
答:《企业所得税》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说的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该支出可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但贵企业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费未改变房屋结构且未延长房屋使用年限,不属于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按照装修的受益期确认摊销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