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会费”不交税,区别在哪里?
日期:2018-03-07
问:财税【2016】68号文中规定的会费不征收增值税,但财税【2017】90号文又强调会费免征增值税,同是不交增值税,有何区别?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八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90号文中规定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会员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即不属于增值税中的“非经营活动”,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而68号文中规定的特殊社会团体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但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是征税的。因此,同样是“会费”收入,结果都不交税,但原因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