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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损失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日期:2018-03-12

        问:公司2017年发生停工,确认产品停工损失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局做专项申报?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存货发生损失,需要区分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如属于正常停工发生产品停工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清单申报;如属于非正常停工发生产品停工损失,则需要专项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