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有所得的停止补亏还是继续?
日期:2018-03-14
问:企业因搬迁停止生产经营,处置搬迁前存货取得收入时,以前年度亏损是停止弥补还是继续弥补?
答:《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第七条规定,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取得处置搬迁前存货取得的收入有所得的,说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未停止,不属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年度,企业应继续进行亏损结转年限的计算。也就是说,此时销售存货取得的所得应当继续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待存货销售完毕,确实无所得年度才可以停止计算结转弥补损失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