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你认为不得扣除的费用其实未必不能扣!
日期:2018-03-17
误区一:企业支付的罚款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罚款能否税前扣除,需要对发生的业务进行具体判定。
企业的罚款一般分为行政性罚款和经营性罚款。行政性罚款如税务、工商、环保、质监等行政部门的罚款,是因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罚款支出,属于行政性罚款,在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而经营性罚款如因违反合同等罚款,可以税前扣除。举例如下:
1. 公司因没有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被主管税务机关处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2. 企业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行税前扣除。
3. 向工商银行贷款,逾期归还款项,被银行加收罚息,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4. 房地产公司因工程延期完工,导致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支付业主的违约金,是房地产公司与销售房产相关的正常支出,可在税前列支。
5. 与其他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因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进而给供应商支付“违约金”,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误区二:餐费发票都计入业务招待费
在企业的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事实上,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
举例:
1. 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用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2. 员工食堂就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3. 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4. 企业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5.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6.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7. 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8. 影视企业拍摄过程中“影视剧中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入影视成本。
误区三:所有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均属于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公司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假如既没有政府部门出具的资金拨付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也未单独进行核算,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也就是说,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那么对应的成本、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呢?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误区四:营业外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营业外收支属于企业非正常经营业务,大多数不可以税前扣除,除了第一部分的经营性罚款以外,还有以下三种可以税前扣除的:
1. 营业外支出中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2.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会计利润12%的部分;
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和债务重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