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挂价销售损失,可税前扣除吗?
日期:2018-03-19
问:企业因生产销售不理想,购入用于加工产品的原材料积压严重,临近保质期。于2017年10月低于进价销售一批原材料,发生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虽低于成本价格,但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