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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申报“年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吗?

日期:2018-03-22

       问: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截止3月31日前应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那么,“年所得”就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48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各项个人所得一共分为11项,“年所得”与“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有的一致,有的不一致。下面分类总结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全年收入额减除费用四万二后的余额,而“年所得”为未减除费用前的收入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与“年所得”一致,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或者按照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的金额。

  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年收入额减除按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后的余额,“年所得”为未减除费用前的年收入额。

  4.“财产转让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与“年所得”一致,以转让财产的年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与“年所得”一致,按年收入额全额计算。